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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关于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保卫处科在查破案件时
释义

关于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保卫处科在查破案件时

收集的证据材料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使用的通知 1982年7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出。该通知规定:县(市辖区)直属以上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保卫处、科,在公安机关指导下,查破一般反革命案件和其它一般刑事案件时,可以依法进行现场勘查、询问证人、讯问被告人、追缴赃款赃物的工作。对于需要逮捕或应当移送起诉的案件(不含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保卫处、科应将案卷连同通过上述工作所获取的证据材料,一并报送县以上公安机关审核同意后,由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保卫处、科依照法定程序所获取的证据材料,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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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5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