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香港的律师制度 |
释义 | 基本上沿袭英国的律师制度,按不同分工,设律师和大律师两种职称,两者在工作上没有尊卑从属关系。按1990年底统计,香港有律师2 158人,大律师372人。律师的工作主要为当事人草拟合约、组织公司注册、草立遗嘱、托管遗产、办理离婚、订立租约、办理楼宇买卖及楼宇抵押,有时包括版权、船务、税务等工作,并可在基层法庭代表当事人出庭,遇有香港高等法庭和上诉庭审理的案件需代当事人转聘大律师和协助进行审判前的准备工作。大律师的工作是代表当事人在法庭进行诉讼,引导证人作供、盘问对方证人、提出法律观点、分析法律问题,争取得到公平和有利于其当事人的裁决。大律师不能由当事人直接聘请,费用必须在诉讼前议定,数额不能同诉讼胜败挂钩。担任律师或大律师必须具备的资格和途径是:(1)在香港大学读完3年法律课程、取得法学士学位后又继续攻读高级文凭课程1年,取得高级法律文凭(P.C.LL)。(2)如欲成为律师,必须在具有5年以上执业律师处实习2年(在英国也当过大律师的人如欲转业为律师者可以不再实习),如欲成为大律师,必须跟随具有5年以上经历的大律师实习1年(遇有特殊情况,首席按察司可以减短,但不能少于3个月)后申请取得律师或大律师资格。(3)取得律师或大律师资格后还必须申领执业证书才能正式开业。凡取得律师资格后未曾受雇于律师行至少2年者就不能单独或合伙开业。执业证书必须每年申请1次,分别由律师会和大律师公会颁发,有效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受雇于政府部门的律师无需申领执业证书。(4)在香港大学法律教育系或其他经特别认可的法律院系担任讲师1年以上并在一些英联邦国家(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爱尔兰共和国、新加坡、津巴布韦)取得律师资格并曾从事2年以上类似香港律师工作的可以申请成为律师。(5)英联邦公民或具有香港永久居民资格,在上述英联邦国家中取得律师或大律师资格后在香港政府担任法律官员7年以上并在申请前从事类似律师或大律师工作3年以上的也可以申请为律师或大律师。有10~20年执业资历的大律师可以向首席按察司申请成为御用大律师,由首席按察司推荐后经女王任命,处理一些较复杂的案件。1990年底香港有御用大律师33人。律师会和大律师公会分别负责律师和大律师的操守监督、纪律检查、考试审核、注册登记和执业证书的颁发等工作,其领导机构为理事会,在成员犯有错误行为时分别组织纪律委员会(律师)和调查委员会(大律师)进行调查和聆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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