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最高人民法院分院 |
释义 | 建国初期最高人民法院在各大行政区设立的分院,在其辖区内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的职务。根据1949年《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试行组织条例》和195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设立。全国先后共设立东北、华北、西北、西南、中南5个分院,于1954年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分院为大行政区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受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领导和监督,并在其辖区内领导监督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分院管辖的案件与当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同,即:<1>不服省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刑事、民事上诉案件及第二审判决准许上诉的案件;<2>全国性重大的侵害国家的、侵害公共财产的及其他特别重大的第一审刑事、民事案件;<3>法令规定以最高人民法院为第一审的刑事、民事案件; <4>中央人民政府交办的第一审刑事、民事案件;<5>提审各级人民法院未判或已判的刑事、民事案件;<6>为领导、监督审判工作而向各级人民法院抽调审查判决确定的刑事、民事案件(如发现确定判决确有重大错误时,得依再审程序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分院的刑事、民事判决均为终审判决;但重大或疑难的案件,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分院设院长1人、副院长1人或2人;设刑事、民事审判庭,庭设庭长1人,副庭长1 人或2人;设审判员若干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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