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最高人民法院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审判机关。根据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始成为独立的与国务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平行的,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的国家机构。由院长1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设刑事、民事、经济审判庭和其他需要设的审判庭。依照法律规定对法律、法规规定由它管辖的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对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进行审判。负责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应用法律、法规的问题,进行解释;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负责核准依照类推制度定罪判刑的案件,核准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核准的死刑案件。对于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此外,负责管理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设置、人员编制等方面的司法行政上作,并决定海事法院的设置、变更、撤销,以及规定海事法院管辖区域的划分、审判机构和办事机构的设置。最高人民法院设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负责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审判委员会委员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和第二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和裁定。一经宣布即发生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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