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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香港死因裁判法庭
释义

香港死因裁判法庭

香港裁判署内设死因裁判法庭。又称死因研究庭。根据香港《死因裁判官条例》建立。死因裁判官由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任命,均为具有法律专业资格的人士。该庭负责推断、研讯死因和死者的身份,而不具有任何制裁职能。其负责的死亡案件包括:(1)在本港因意外、暴力或在可疑情况下致死的事件;(2)突然死亡事件;(3)在本港发现的尸体,或有人运入本港的尸体;(4)调查在狱服刑犯人和在押嫌疑人的死亡原因。死因裁判庭应当向律政司长报告调查结果。律政司长和警方根据死因裁判庭的调查报告,有权决定提起诉讼和进行侦讯行动。对于死因情况复杂、涉及范围广,且对死因的意见不一致的特殊案件,死囚裁判官可以与一个由3人组成的陪审团共同进行死因研究。发生在官方狱中的死亡案件必须有陪审团参加。根据《死因裁判官条例》的规定,受研讯的事项主要有:(1)死者的身份;(2)死者何时、何地、用何方法致死;(3)如果判断是非法杀害,需要分析被控犯有谋杀、非预谋杀人、杀婴或是鲁莽驾驶罪行的人的情况;(4)在死亡证上记录根据香港《生死登记条例》规定的详细情况。对死因研讯判决不服,不能上诉,可寻求司法复查。对证据不足或误导而得出的错误判决可以推翻,法官也可以命令开始新的死因研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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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3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