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香港的律师和大律师 |
释义 | 香港执业律师依职能所作的区分。律师又称事务律师、诉状律师。在香港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经考试合格和见习,或者在联合王国的任何一国取得律师资格的,均可成为事务律师。事务律师从事广泛的法律业务,但不得同时担任出庭律师。凡在最高法院上诉法庭、原讼法庭审理重大案件时,事务律师不能充当法庭辩护律师,需邀请大律师出庭。大律师的资格严于事务律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方可获得大律师资格:(1)具有英格兰或北爱尔兰的出庭律师资格;(2)具有伦敦律师资格;(3)具有香港大学法学学士学位、获得香港大学法学院毕业证书;(4)获得香港大学法学院毕业证书,根据移民条例在香港居住的中国人。大律师接受事务律师的邀请,根据事务律师对案情的介绍和准备好的法律文书出庭辩护。依照英国有关法例,大律师执业15年至20年,即可提出申请,经大法官提名,由英皇室授予皇家御用大律师资格。获得皇家御用大律师资格的,办案时可收取较高的酬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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