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查处重大责任事故的几项暂时规定 |
释义 | 劳动人事部、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86年3月25日制定、颁布。主要内容:1986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劳动人事部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死亡1人以上或致重伤3人以上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重大责任事故案件,属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厂、矿企业和其他单位,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除必须遵照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上报外,应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报告。人民检察院接到重大伤亡事故报告或劳动部门的通知,应及时派员参加对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工作。人民检察院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重大责任事故案件,应及时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对重大责任事故案件处理时,可征求劳动部门的意见。劳动部门和人民检察院在认定重大伤亡事故的性质和主要责任人员上,如与有关方面存在重大分歧,遇有困难和阻力时,应分别向各自的上级领导机关反映,以求得支持和解决。人民检察院在查处重大责任事故案件中,既要追究职工犯有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也要追究国家工作人员犯有玩忽职守罪的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规定,对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罪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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