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积极试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 |
释义 | 1983年2月22日劳动人事部发出。共7条。主要内容:(1)我国现行的以固定工为主体的用工制度,形成了“铁饭碗”的严重弊端。这种制度在客观上起了打击先进,保护落后的作用,严重地束缚了生产力的发展。用人制度的积弊,势在必改。(2)试行劳动合同制的根本目的,在于以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义务与权利,真正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充分调动人们的积极性,解放生产力。此项改革应当坚决而有秩序地推行。(3)劳动合同制的适用范围,既包括全民所有制单位,也包括区、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既包括普通工种,也包括技术工种。实行的大体步骤,初步设想,当前主要在新招用的工人中试行,一个时期内以新人新制度(即新招工人实行劳动合同制)、老人老制度(即原有固定工仍实行现行制度,但也要本着打破“铁饭碗”的精神,逐步加以改革)作为过渡;经过若干步骤。最终达到所有职工都实行劳动合同制。(4)招用合同制工人,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可以是长期合同,也可以是短期合同;合同期满后生产、工作仍需要留用的,可以续订合同。有毒有害的工种可以签订定期轮换的合同。签订劳动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和政策,坚持平等互利和协商一致的原则。合同的主要条款一般应包括:生产或工作任务、合同期限、试用期限、劳动报酬、保险福利、劳动保护、解除或变更合同的条件、违反合同的责任以及双方的其它义务与权利。(5)使用合同制工人,必须根据生产、工作的需要和国家下达的劳动计划指标。从农村招收合同制工人,必须从严控制。(6)试行劳动合同制,需要工资、福利、保险制度以及其它方面改革的配套。合同制工人在入党、入团、参加工会以及参加政治学习、技术业务培训等方面,应与固定工一视同仁。“通知”的发布,对于进一步推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具有重要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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