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咨议局 |
释义 | 中国清政府为预备立宪而设立的地方咨议机关。1907年(光绪三十三年) 10月19日上谕筹设。次年7月22日颁布咨议局章程及咨议局议员选举章程后,各省着手选举。1909年(宣统元年),除新疆缓办外,各省咨议局渐次成立,并于10月14日同时召开第一次常年会。1910年10月3日又召开第二次常年会。咨议局为“各省采取舆论之地,以指陈通省利病,筹计地方治安为宗旨”。类似地方议会性质,同时为中央咨议机关资政院储才之阶。设议长1人,副议长2人,常驻议员若干人。议员各省名额不等,多由绅士、文人、旧官吏等充当,但多数由立宪派成员控制。议长、副议长任期3年;常驻议员任期1年。会议分常年会及临时会2种。常年会每年一次,自农历9月1日起,会期40天;临时会不定,会期20天。均由督抚召集。有权议决本省兴革、预算、决算、税法及公债、担任义务增加、单行章程规则增删修改、权利存废等事项,申复资政院及督抚咨询事件,公断和解答本省自治会争议事件,并受理自治会或人民陈请建议。咨议局议定事件,须经督抚公布,方准施行,如督抚认为不妥,得交令复议。若仍执前议,督抚得将全案咨送资政院核议。咨议局对督抚违法越权行为或与之发生其他争议事项,得呈请资政院核办。辛亥革命前,曾组织咨议局联合会,发起国会请愿运动。清亡后随之解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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