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江西省临时约法 |
释义 | 中国辛亥革命时期颁布的地区性宪法文件之一。江西省参事厅草拟,1912年1月24日由江西省都督马毓宝公布施行。分总纲、都督、人民、政务委员、议会、法司、附则7章,共60条。主要内容: (1)规定中华民国江西省人民,以江西省固有区域,组织军政府,统辖政务,以推翻满清、建设中华民国为目的;江西省军政府以都督及其任命之政务委员、议会、法司组织。(2)都督由江西人民公选,任期3年,连选得连任,但以1次为限。都督代表军政府,总揽政务,有权统率海陆军、裁决及公布法律;为保持公共安全,遇有紧急必要时,得召集政务委员会议。发布代替法律之命令;并有权召集临时会议、提出法律案及预算案、依法律任免文武职员和颁给勋章及其他荣典、宣告戒严;有权宣告大赦、特赦、减刑、复权。(3)人民依法有纳税、当兵义务;人民一律平等,有言论、著作、出版、集会、结社、秘密通信、信教、居住迁徙、保有财产、营业、保有身体、家宅、请求审判、诉讼、请愿、诉愿、考试、选举及被选举等权。但人民权利,有认为增进公益、维持治安必要,或非常紧急时,得依法律限制。(4)政务委员由都督任命,执行法律,处理政务,发布命令,并负其责任。(5)议会由民选议员组织,有权议决法律案并会计预算、募集公债及国库有负担之契约;有权对政务委员提出条陈、弹劾,对都督及政务委员提出质问等。议员并享有人身保障、言论免责等权。(6)法司以都督任命之法官组织,其编制及法官资格以法律规定,法官非受法律上刑罚或惩戒之免职宣告时,不得免职;法司以江西军政府名义依法律审判民刑诉讼案件,但行政诉讼及其他特别诉讼不在此限。法司审判公开,但有认为妨碍安宁秩序和风俗者得秘密审判。该约法以推翻清政府为宗旨,具有一定进步意义,但带有若干封建色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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