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 |
释义 | 1987年2月2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共20条。主要内容:(1)外商投资企业自行制定劳动计划,确定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所需职工在所在地劳动人事管理部门协助下,自行招收、招聘,通过考核,择优录用;所需工程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当地无法解决的,经所在市或省劳动人事管理部门商得有关地区同意,可到外地招聘。中方企业同外商合资或合作经营时,原有职工未被录用的,由中方企业或劳动人事部门安排。(2)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由企业同职工个人或同企业工会集体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应包括办法规定的内容。(3)企业同生产、技术条件重大变化而多余的职工或根据合同规定需辞退的职工,可以辞退,但须提前1个月通知本人。对被辞退及合同期满终止合同的职工,应依其工作年限发给一定补偿金。职工在合同期内,因工伤、职业病在治疗期内,因病或非因工伤住院期间,女职工在孕期、产假期和哺乳期,企业不得辞退。职工申请辞职,须提前1个月提出,理由正当者,经同意,可以辞职。(4)企业职工的工资标准、分配形式和奖励、津贴制度,由企业决定。工资水平按不低于所在地同行业条件相近的国营企业平均工资的120%的原则确定,并根据企业经济效益,予以增减。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待遇,外籍职工和港澳台职工的雇用、解雇、辞退、报酬、福利待遇等,由董事会决定,在聘用合同中规定。(5)企业按国家规定支付或者提取中方职工劳动保险金、福利费用和住房补助金,其标准由所在市政府确定。企业免缴国家对中方职工的物价、交通等补贴。劳动保险、福利费用随企业工资总额的增长相应增长。(6)企业有权制定奖惩办法对职工进行奖励或处分。对违反规章制度,可给予不同处分,直至开除。(7)职工生产、工作时间每天不超过8小时;需增加工时,应以不损害健康为前提,并发加班工资。(8)企业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的规定。发生工伤事故,按国家规定报告有关部门并接受检察和处理。(9)企业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有薪节假日和假期。(10)企业劳动计划、劳动合同、辞退和开除职工,须向劳动人事部门备案。(11)职工有权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活动,企业应提供活动条件。(12)企业与职工发生劳动争议,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仲裁;不服仲裁的,可提起诉讼。(13)省、市、县政府的劳动管理部门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管理机关。(14)港澳台公司、企业或个人投资兴办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
随便看 |
|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