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视听资料 |
释义 | 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储存的信息证明案件情况的资料。视听资料是将现代高科技先进成果运用于诉讼领域的重要产物。1996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将视听资料规定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视听资料的形式、储存和再现,具有高度的准确性、逼真性、直感性和动态连续性,可以将与案件有关的形象和音响,甚至案件发生的实际状况直观地再现。视听资料客观性强、连续地再现案情,信息量丰富。但视听资料易被伪造,其被篡改、伪造后,凭人的感观往往难以发现。视听资料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审查时,应注意其形成的时间、地点、环境,有无影响信息真实性的情况,视听资料的收集、保管过程,有无伪造,有关的设备和制作技术是否正常、科学,其内容是否矛盾。视听资料真伪的审查必须依靠现代科技手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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