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证明标准 |
释义 | 法律规定的运用证据证明待证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的要求。又称“证明要求”。在诉讼史上,不同类型的证据制度关于证明标准的要求各不相同。在古代神示证据制度中,当出现疑难案件时,采取诅誓、水审、火审等证明方法,并将其结果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手段和判断是非曲直的标准。在封建社会的法定证据制度中,法律预先规定了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断案规则,强调法官必须严格按照法律预先规定的断案规则求证,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标准,而不允许法官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判断各项证据的证明力并据此认定案情。现代西方国家的证据制度,实行证据裁判主义和自由心证主义,强调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依据证据;法官应当按照自己的良心和理性来判断证据,并以其内心形成对案件事实的确信为证明标准。在美国,证据法则和证据理论中对待证事实进行证明要求的尺度,共分为九个等级:第一等是绝对确定(absolutecertainty),由于认识的限制,认为这一标准无法达到,因此无论出于任何法律目的均无这样的要求。第二等即排除合理怀疑(beyondreasonabledoubt),是对刑事案件作出定罪裁决的要求,也是美国诉讼证明方面的最高标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适用于法庭审判阶段。为使陪审团成员或法官对指控的罪行形成有罪裁决的内心确信,起诉方的证明必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这种证明程度不仅是一般性的要求,而且是对犯罪构成每项实质要件的证明都达到这一程度时,才能使陪审团成员或法官形成确信。只要所控罪行中的某一项实质要件的证明未能排除合理的怀疑,陪审团或法官就不能判处被告人有罪。第三等是清楚和有说服力的证据(clearandconvincingevidence),在某些司法区在死刑案件中当拒绝保释时,以及作出某些民事判决时有这样的要求。第四等是优势证据(preponderanceofevidence),是作出民事判决及肯定刑事辩护时的要求。如被告人提出他的行为是出于自卫,行为时患有精神病或处于醉酒状态等辩护主张,为肯定这些事实或状况的存在,只需优势证据就足以认定。此外,被告方如以无证搜查不合法为理由提出制止起诉方出示该项证据申请时,起诉方负有证明搜查合法的责任。起诉方可以提出因情况紧急、签证会延误时机,或者这是逮捕后的附带搜查而毋需签证等情况予以反驳,对于这类反驳情况的证明,只需达到优势证据的程度。第五等是合理根据(probablecause),适用于签发令状,无证逮捕、搜查和扣押,提起大陪审团起诉书和检察官起诉书,撤销缓刑和假释,以及公民扭送等情况。第六等是有理由的相信(reasonablebelief),适用于“拦截和搜身”。为说明拦截的正当性,警官应当证明他怀疑被拦截人已经或即将犯罪是合理的,即根据他掌握的情况足以使 一般谨慎的人认为该人有犯罪嫌疑。第七等是有理由的怀疑(reasonabledoubt),足以将被告人宣布无罪。第八等是怀疑(suspicion),可以开始侦查;第九等是无线索(noinformation),不足以采取任何法律行为。我国的证据制度要求“以事实为根据”,必须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达到客观真实,具体表现为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作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具体是指:(1)据以定案的每个证据都必须查证属实;(2)每个证据必须和待查证的犯罪事实之间存在客观联系,具有证明力;(3)属于犯罪构成各要件的事实均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4)所有证据在总体上已足以对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得出确定无疑的结论,并排除了其他一切可能性。在我国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由于诉讼行为的不同,以及实体法事实和程序法事实的差异,法律对证明标准的具体要求也有所不同。在刑事案件立案时,只要求证明有犯罪事实并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逮捕犯罪嫌疑人时,要求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自诉案件被害人直接向法院起诉时,要求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否则不予受理。当侦查终结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和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都必须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随着诉讼活动的进行,办案人员对案件事实认识的不断深化,法律对证明标准的要求也相应提高,直至达到定案时的最高标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是准确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实现刑事诉讼任务的保障。 |
随便看 |
|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