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评级 |
释义 | 评定工资级别。对没有正式确定工资或工资等级的职工,按照规定由领导与职工群众评定工资等级。1956年以前,我国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工资级别,是根据其所担任的职务,结合“德”、“才”,并适当照顾“资历”的原则,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方法评定的。其后在职工调资升级和有关法规中,也曾规定采用此法。如: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在见习期或试用期满后,由所在单位根据具体情况依法评定工资或工资级别;调动工作职工, 一般由调入单位评定工资或工资级别;对受留用察看处分的职工,留用察看期满后,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1982年4月10日国务院发布)规定,表现好的。可以恢复为正式职工,重新评定工资;职工因触犯刑律判处缓刑,缓刑期满后,按照劳动人事部于1984年4月29日发出的《关于工作人员被判处徒刑缓刑、免刑后的工作和工资问题的规定》,表现好的,可由其直属上级或主管机关批准,正式分配工作,重新评定工资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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