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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司法监督权
释义

司法监督权

又称“司法审查权”。司法机关通过司法程序对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进行监督和审查的权力。我国司法监督权一般指以下几个方面:(1)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司法裁判权。依据《行政诉讼法》,人民法院经过审查有权维持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撤销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变更显失公正的具体行政行为,判决违法不作为的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等。(2)人民法院在诉讼中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适用权。《行政诉讼法》第52、 53条规定,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为依据,参照国务院部、委制定的规章以及地方政府规章。人民法院遇有与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和规章时,应适用法律;遇有行政法规和规章相冲突时,应适用行政法规;遇有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相抵触时应适用层级较高的规范;遇有规章间不一致时,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裁决。(3)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行为的审查执行权。《行政诉讼法》和很多法律、法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对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决定及请求执行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多为书面审查。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不合法的,可以退回行政机关要求其补正;合法的予以执行。这也是司法监督审查的一种形式。(4)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违法犯罪案件的调查处理裁判权。各国司法监督制度大致可分为三类。一种是以英美为典型的普通法制度。英国是实行议会主权原则的国家,法院无权审查法律,但有权审查行政行为是否超越法定权限。美国法院的司法监督权主要通过对行政行为有无违宪、是否合法而行使,其审查权力比英国广泛得多。另一种是以法国为代表的行政法院制度。国家设立的行政法院是解决行政争议的最高权威。行政法院通过行政案件的审理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在法国的影响下,许多大陆法系国家设立了行政法院。第三种是以前苏联为代表的法院与检察院共同监督制度。法院通过受理行政案件,对公职人员行为是否合法予以审查,检察院通过一般监督职能约束公职人员人的行为。国外司法监督权有时专指违宪审查权。司法机关通过司法程序对立法和行政是否违反宪法进行审查。各国违宪审查制度分为两类:一类是普通法院审查制度。由普通法院,主要是最高法院通过对具体案件的审判活动来审查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和行政机关通过的法规是否违反宪法。被宣布违宪的法律、法规即属无效。这一类的典型是美国和日本。在日本,虽然宣布违宪的权力在法院,但撤销法律的权力仍由国会行使。另一类是宪法法院审查制度。由专设的宪法法院通过对将颁布的法律进行预防性审查,或者通过具体案件的审理,对有关法律进行合宪性审查,以及受理公民的违宪诉讼,来防止违宪的法律和活动出现。这一类的典型是法国、意大利等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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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5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