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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地方人民代表机构
释义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地方人民代表机构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的地方议会。包括各专区议会、县议会、市议会以及市区和乡镇人民代表机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经公民选举,由德国统一社会党及9个民主党派与群众团体的代表组成,任期5年。作出的决议须报经人民议院批准。主要职权:依法决定有关本地区及其公民的一切重大事务;组织公民和劳动集体共同安排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与劳动人民的社会团体密切合作,维护和扩大社会主义所有制,不断改善人民的劳动和生活条件,促进公民及集体的社会文化生活,提高公民的社会主义觉悟,维护公共秩序,巩固和加强法制,保护公民权益;作出对所管辖的机关、团体及本地区的人民代表机构、集体和公民都具有约束力的决议,并贯彻执行;选举地方政府和各常设委员会。向选民和上一级机构负责,并有义务向他们报告工作。专区议会(1954年之前为州议会)的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县议会、市议员代表大会、市区人民代表大会、乡镇或联合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例会每两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各地方议会为了共同执行任务,可建立联合机构,可拥有固定收入,并有权使用和支配这些收入。地方议会及其议员、委员会和地方政府的任务和职权由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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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7:2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