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论我国民事担保中的保证人抗辩权 |
释义 |
担保是我国民事担保的一种常见方式。在现实生活中,大量民事活动的履行都是由保证来保证的。担保的设立是为了加强债务人对债务的履行,保障债权的实现。担保的根本目的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然而,任何法律制度都必须牢固地建立在社会每一个成员的利益都能处于适当位置的价值判断之上。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目的不应以保护其他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为代价,否则,该制度的基础将受到威胁。鉴于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是债权人的无对价支付,担保人不是主合同的一方,不能控制主合同的履行,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必须承担担保责任,本文对此进行了分析关注担保人在担保关系中的权利,加强对担保人权利的保护,有利于社会各界特别是司法部门充分认识担保合同作为民事合同所生各方当事人的平等性,促进担保合同的合法化、程序化,合理、公正地运用担保形式,完善担保制度,从而促进财产流通关系的快速、稳定是其初衷。在担保关系中,担保人对债权人享有抗辩权、对债务人享有追索权和反担保权。其中,保证人对债务人的追索权是法律确认的一种责任救济,反担保请求权是保证人与债务人建立担保委托关系时的一种优先协议。均属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依法或者协议取得的对债务人的债权,证人作证权本质上是保证人在保证关系成立后所能获得的权利,它不同于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即债权,是保证人的抗辩权。在现代私法中,辩护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它与请求权一起,构成了民事主体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一组对抗性工具,实现了合同平等和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平等的法律价值。笔者从事法律实践十多年,深刻感受到担保制度在我国现代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但由于对担保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认识的偏差,严重忽视了担保人的权利特别是抗辩权,致使担保被视为无底陷阱,难以找到担保人,担保活动因主体缺失而萎缩,与我国经济发展速度极不相称。本文的目的是运用民法基本原理,通过对保证人抗辩权的认识和理解,结合我国司法实践,探讨和完善保证制度,特别是必要的对抗机制,以期得到您的建议。所谓保证,是指“被称为保证人的另一人必须为允诺人承担债务,债权人往往要求这样做,以获得更大的保护[1]。保证责任是债权人提出请求时,保证人代表债权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相应的责任。抗辩权的主要功能是对抗请求权,阻止请求权的行使或效力,包括“具有消灭诉权效力的永久抗辩”和“具有延缓诉讼效力的临时抗辩”[2]。由此可见,辩护权是民事主体的一项权利,程序性权利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债权人行使债权的权利。保证人抗辩权是指主合同债权人向保证人提出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时,保证人根据一定的抗辩理由,反驳债权人的请求,拒绝或者延迟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包括: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主合同中的债务人抗辩权为一般抗辩权,保证人可以同时享有债务人根据主合同可以提出抗辩的任何权利;担保合同中的抗辩权为专有抗辩权,只能由担保人行使。一般抗辩权是指保证人以债务人的抗辩权为基础,拒绝债权人履行被担保债务的请求的权利。其实质是属于债务人的基本的、正常的抗辩权。鉴于担保的从属性和互补性,担保人依法享有主合同债务人享有的全部抗辩权,应由担保人享有和行使,成为担保人的抗辩权。这也是保证人负有监督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时应当取得的相应权利。其法律特征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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