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经济特区的社会劳动保险
释义

经济特区的社会劳动保险

经济特区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从1982年开始,特区为适应多种用工形式并存及发展外向型经济的需要,为了与劳动工资体制改革相配套,创造一个使企业间平等竞争的条件,对劳动保险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改革方向是逐步实现劳动保险社会化,建立一套适应外向型经济发展的新型社会保障体系。改革的原则是: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实行社会化统一管理;国家、集体、个人共同承担,自我保障和社会共济相结合;保障类型多样性、资金来源多渠道;制定法规统一规范;符合社会主义方向,体现按国际惯例办事的要求。经济特区社会保险与劳动直接挂钩,其特点为具有强制性、保障性、共济性,表现在:建立社会保险统筹制度,把社会保险统筹工作置于劳动行政部门管理之下;通过立法实行强制性征集劳动保险基金,并由企业、国家负担为主,个人负担为辅,确保基金来源,使职工物质补偿得到保障;制定各项法规规范社会劳动保险,与此有关的法规如:《广东省经济特区劳动条例》、《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规定》、《海南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中列有专章、专款,另外深圳、汕头等特区专门颁布了《社会劳动保险暂行规定》;建立了专门机构——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实行专业管理。特区社会劳动保险制度主要内容:(1)建立企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养老保险制度;(2)建立职工待业保险制度;(3)建立工伤保险制度。自1989年起,有些经济特区,如深圳成立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小组,研究和借鉴国内外经验,拟将职工退休制度改革与职工住房、医疗保险等项改革通盘考虑,逐步建立起个人专户为核心,自我保障与社会共济相结合的新型社会保险制度。

随便看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eaol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3/15 13:37: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