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洲国际法American international law又称“拉丁美洲国际法”。美洲各国之间形成和发展的一些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总和。美洲各共和国成立为独立国家特别强调一些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也提出一些特殊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这些原则和规则的总和被称为美洲国际法,或者由于拉丁美洲各国在其中起了重要的作用而称为拉丁美洲国际法。但是,美洲国际法所包含的原则和规则就是普遍或一般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美洲国家所提出的特殊原则为数甚少,例如,卡示沃主义、德拉古主义、托巴主义、艾斯特拉达主义、占有主义、外交庇护权以及200海里领海等等。这些特殊规则往往已纳入普遍或一般国际法之内或受普遍或一般国际法的制约。很难说有完整的美洲国际法。不过,由于泛美联盟和美洲国家组织的成立,美洲国家进行了区域性的国际法法典编纂,对普遍或一般国际法的发展有相当的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