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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美洲国家间关于国际私法上法人人格和能力的公约
释义

美洲国家间关于国际私法上法人人格和能力的公约Inter-American Convention on Personality and Capacityof Juridical Persons in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美洲国家组织大会于1984年5月在玻利维亚拉巴斯召开的美洲国际私法专门化会议所通过的适用于在任何缔约国组成的法人的公约。《公约》将法人区分为私法人、公法人和国际法人,而分别规定其法律地位和应适用的法律。按照《公约》的规定,一个私法人的存在,取得权利和负担义务的能力、活动、解散和合并都适用其组成地法决定,而组成地法意指规定该法人组成的方式上和实质上要求都已得到满足的那个缔约国的法律。在一个缔约国内正当地组成的一个私法人,其他缔约国应依法当然予以承认,但不必赋予超过依该国法组成的法人的能力。私法人在其组织宗旨范围内的行为的实行,适用行为地缔约国法决定。在一个缔约国内组成的一个私法人意欲在另一个缔约国内设立其实际的总管理处时,要求其满足后者在立法上规定的要件。如果一个私法人在其组成国以外的其他缔约国境内通过一个代表进行行为,该代表应被认为依法当然,能就这种行为发生的对该私法人的任何权利主张或诉讼负请偿的责任(第2—6条)。每个缔约国及依照该国的公法组成的法人在其他缔约国境内应依法当然享有私法人的地位,并且可以取得权利和负担义务,但应受其本国法和其他缔约国法中所规定的限制,特别是关于财产权的法律行为的限制;其在适当场合对裁判管辖豁免的主张不受损害(第7条)。依照缔约国之间的协定或国际组织的决议组成的国际法人应适用据以建立这种法人的国际协定或决议,并应在全体缔约内恰如私法人一样,依法当然被承认为私法的主体,但这种法人在适当场合对裁判管辖豁免的主张也不受损害(第8条)。《公约》规定,在《公约》规定应适用的法律与公共秩序抵触时,缔约国不予适用(第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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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0:53: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