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反省院组织条例国民党政府的特别刑事法规。共9条。规定“首都反省院除本条例有特别规定外,适用反省院条例之规定”。对于所谓“犯罪”地在首都或经国民党中央党部议决应送入反省院“反省”者,应送入首都反省院。此外,“犯罪”地在未设立反省院或有特别情事者,也可以送入首都反省院。首都反省院置院长1人,为简任官,综理全院事务,设总务科、训育科、管理科,各科设主任1人,分掌各科事务。总务科主任由院长兼任,训育科主任由院长呈请司法行政部转呈司法院请中央党部指派,管理科主任由院长请司法行政部呈荐。首都反省院设评判委员会,由院长、各科主任、中央党部所指派人员1人,最高法院推事1人,最高法院检察署检察官1人共同组成,负责对被监禁人反省期满后是否需要继续反省的评议。此条例保障首都反省院直接操纵于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及中央党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