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坐赃 |
释义 | 罪名。《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甲乙雅不相知,甲往盗丙,才到,乙亦往盗丙,与甲言,即各盗,其赃值各四百,已去而偕得。其前谋,当并赃以论;不谋,各坐赃。”《一切经音义》引《苍颉篇》:坐,“罪也”。坐赃,即以赃论罪。《后汉书·质帝纪》:“豫章太守虞续坐赃,下狱死。”以赃论罪,在相同条件下按赃的数量区分罪行轻重;此外,还按赃的性质和与之相联系的行为区分。唐以后的法律将赃分为六种,《唐律疏议·名例》:“在律‘正赃’唯有六色:强盗、窃盗、枉法、不枉法、受所监临及坐赃。”此所谓“坐赃”,指非监临主司因事受财。明、清律也有六赃的规定,内容与《唐律》稍有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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