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圈整备法日;19561956年法律第83号。根据制定关于首都圈整备的综合计划并推进其实施,以及以加强日本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为中心相适应的首都圈的建设,谋求其有秩序的发展为目的的法律(第1条)。关于东京都,最初有首都建设法(1950年法律第219号),但由于该法的区域限于东京都的区域,不适应后来的发展情况等原因,所以,以该法取代了首都建设法。对首都圈整备委员会等的设置(第二章),首都圈整备计划的内容及其制定程序(第三章),根据该整备计划事业实施的基本原则(第四章),做了必要的规定。是地区开发立法之一,是关于首都圈整备的基本法。作为本法的附属性法律有“关于首都圈近郊整备地带及城市开发地区整备的法律”(1958年法律第98号)“关于在首都圈旧市区中限制工业等的法律”(1959年法律第17号)。与此类似的,有根据近畿圈整备法(1963年法律第129号)制定的近畿圈整备计划,根据中部圈开发整备法(1966年法律第102号)制定的中部圈整备计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