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洲国家间关于判决和仲裁裁决域外效力的公约Inter-American Convention on Extraterritorial Validity of Foreign Judgments and Arbitral Awards美洲国家组织大会于1989年5月在玻利维亚拉巴斯召开的美洲国际私法专门化会议所通过的,旨在统一缔约国之间关于民商事件间接国际裁判管辖权的根据的公约。《公约》的主要规定是:(1)在请求支付金钱的对人诉讼,原判决国司法或其他裁判机关满足下列根据之一时,即被认为具有间接国际裁判管辖权(第1条):❶在该诉讼开始时,作为被告的自然人在原判决作出国境内有其住所或惯常居所,或者作为被告的法人在该国境内有其主事务所; ❷在该诉讼的被告是一个非商业性的或营业性的民办事业的情况下,该被告在诉讼开始时在原判决作出国境内有其主事务所,或在该国组成; ❸在该诉讼的被告是一个非商业性的或营业性的民办事业的分支机构、代理处或联营机构的情况下,由于发生诉讼的活动在判决作出国境内进行; ❹在容许提付其他法院裁判管辖非专属性裁判管辖的情况下,被告或者以书面同意作出原判决的司法或其裁判机关的裁判管辖,或者到庭而不及时反抗该机关的裁判管辖; ❺满足了下面4.所述的根据。(2)在涉及有体动产权利的诉讼,满足下列根据之一时,被认为具有间接国际裁判管辖权: ❶在诉讼开始时,该财产在原判决作出国境内; ❷满足了上述1.所规定的根据之一。(3)在有关不动产物权的诉讼该不动产在诉讼开始时存在于原判决作出国境内。(4)在发生于国际商务契约的诉讼,当事人双方以书面同意提付原判决作出国进行裁判管辖,但以这种裁判管辖权并非滥行确定且与该诉讼事项有合理的关系为限。(5)如果承认或执行判决国的司法或其他裁判机关认为该作出原判决的司法或其他裁判机关将造成司法拒绝,间接国际裁判管辖权的要求也应认为已得到满足(第二条)。(6)关于反诉的间接国际裁判管辖权,在具有下列两种情况之一的条件下,应认已满足要求:(1)如果该反诉作为一个独立诉讼提起,能满足上述规定之一的要求;(2)主诉已满足上述规定之一的要求,且反诉发生于基以提起主诉的那个交易或事实(第3条)。但是,如果该判决侵犯了被请求承认或执行国的专属国际裁判管辖权,该国司法或其他裁判机关仍可拒绝予以域外效力(第4条)。而且外国判决的域外效力还以该判决是终局的和不得上诉的且在作出国全部领土内应予承认和执行为条件(第5条)。此外,《公约》不适用于自然人的身份能力、离婚、对子女的扶养、遗产继承、破产、企业的请求、劳动、社会安全、仲裁、侵权行为、以及海事和航空事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