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计划外生产资料全国统一限价暂行管理之诉 |
释义 | 当事人不服物价管理机关在计划外生产资料全国统一最高限价管理中对其所作的违章处理而依法提起的诉讼。能源、原材料和重要的加工产品实行全国统一最高限价,任何部门、企业都不得在最高限价基础上再加价。按照国务院发布的《计划外生产资料全国统一最高限价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全国统一最高限价的生产资料,任何部门或企业超过最高限价销售的,均属违法行为,物价管理机关有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重要生产资料和交通运输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给予处罚。处罚的种类详见[价格管理之诉]。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物价检查机构申请复议。上一级物价检查机构应当在收到复议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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