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计票规则 |
释义 | 又称“当选计票制度”。有关计算选票和确定候选人是否当选的各项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的计票规则是: (1)投票结束后,由选民推选出的监票人员、计票人员和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人员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2)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作废,少于或等于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选举时出现法律所禁止的情况的,选票无效。(3)直接选举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选举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时,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4)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5)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名额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当在没有当选的代表候选人中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1/3。(6)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选举法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以及当选情况,并予以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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