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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北京政府的国会议员选举制度
释义

北京政府的国会议员选举制度

中华民国北京政府时期关于国会两院议员名额分配、当选资格、选举方法及任期的规定与程序。参议员主要代表地区,每省10名,蒙古、西藏、青海等地代表名额的多少略有伸缩。众议员主要代表人口,按行省和地方选出,每80万人口选1名,不满800万的行省仍选10名。众议员的当选资格同选举资格,但年龄须满25岁;蒙、藏、青海地区的须通晓汉语;参议员当选资格与众议员同,但年龄须满30岁以上;华侨议员,须通晓汉语。若先后当选众议员和参议员,愿任参议员,便失去众议员资格。凡现任官吏,须于选举时期前辞职并得到批准,才能当选。选举办法采用多层间接选举制。选举日期以命令规定。用无记名投票法。选举人只能在选票上选举1人。投票时,至少须有选举人总数2/3以上到会,当选则须得票达投票人总数的1/3。当选人不足额时,再进行投票,直到额满为止。选举人若已当选,即不得再参加投票。候补当选人用同样方法选出。当选人、候补当选人的名次均以当选的先后为序,同次选出的,以得票多少为序,票数相同的,抽签决定。当选后,由选举监督人通知本人并出公榜。当选人须于接到通知后20日内答复是否应选,逾期不复即为不愿应选。交通不便地区,期限得延长至多15日。参议员任期6年,每2年改选1/3。众议员任期3年,期满全部重选。根据这些规程,选举参议员274名、众议员596名,于1913年4月组成中华民国第一届国会。1917年段祺瑞通过御用的临时参议员修改元年所定有关国会法规,于次年2月17日公布修正中华民国国会组织法,修正参议院议员选举法,修正众议院议员选举法。规定参议员仍代表地区,其选举分两种,一是由地方选举会选出,每省5名,特别行政区另有数额;二是由中央选举会分六部选出,每部人数不等。众议员仍按人口,每100万选1名,人口不满700万的省区仍选出7名,不满100万的特别行政区仍选出1名。参议员的地方选举分初选和复选。各行省以县为初选区,在省会复选。中央选举会的选举在京师举行。众议员的选举亦然。当选票的计算方法和候补办法都与原规定相同。参议员的任期为6年,每2年改选1/3,后改为每3年改选1/2;众议员的任期为3年。根据这些修正规程,选举参议员168人,众议员406人,于1918年8月12日成立中华民国第二届国会,亦称“新国会”或“安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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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48: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