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再审的审判程序 |
释义 |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依法进行重新审判的程序。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审判实践,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的程序是:(1)审判管辖法律未作严格规定,一般仍以原审人民法院再审为宜。因为就地调查核实,开庭重审,善后安排等比较方便,又有助于加强原审人民法院的责任心。重大的、复杂的、影响较大的案件,或者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后仍有错误的,以及不宜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案件,可以由上级人民法院提审,也可以指令原审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的人民法院重审。(2)审判组织应重新组成。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50条的规定,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以免原合议庭的审判人员先入为主或有其他个人考虑而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处理。(3)再审程序应按照原判的审级分别确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0条的规定,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4)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50条的规定,再审案件,特别是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的再审案件,应当开庭审判。这一规定,主要适用于《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受理并审判的案件的再审;此前受理并审判的案件的再审,仍可按照过去的程序办理,一般可以不开庭审理;( 5)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8条的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必须派员出席法庭,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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