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城市出租汽车营业执照、准运许可证管理之诉 |
释义 | 经营者或驾驶员对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根据《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暂行办法》第8条的规定,申请经营出租汽车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登记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履行完备其他法定手续后,凭取得的各种证件向客运管理机构领取准运证件和服务标志,并办理统一收费凭证。对于违反本办法的经营者或驾驶员,客运管理机关有权根据情节注销准运许可证,工商行政机关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对于这些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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