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比较法 |
释义 | 又称“比较法学”、“法律比较研究”,在德、奥通称“法律比较”(Rechtsvergleichung)。对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及其法律制度、法律规范、法的观念等进行比较研究,考察其异同和相互关系的法学分支学科。它还包括对同一国家不同法律体系、法律制度等的比较;在联邦制国家,如美国联邦法律与州法律,各州法律的比较,特别是采取大陆法系的路易斯安那州法律和采取普通法系的各州法律的比较,前苏联各加盟共和国法律的比较;南斯拉夫联邦各共和国法律的比较。在中国,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在大陆实行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香港、澳门、台湾分别实行以普通法、大陆法等为其法律渊源的资本主义法律体系,因此这四种法律构成中国比较法的重要内容,比较法也包括对诸国法律制度史的比较,即比较法制史。随着二次大战后国际形势的发展,比较法还包括对不同地区的国家集团或者国际法律规范的不同区域体系进行的比较研究,如欧洲人权公约和美洲人权公约的比较。但单一国家一个法律体系的各种法律的比较、一个国家不同时代的法律的比较,在国际比较法学界,普遍认为不属于比较法范围,而属于一般法学研究。严格意义上的比较法本身同外国法研究有别。外国法研究是比较法研究的前提条件。由于此种密切的关系,各国比较法教育与研究机构往往以比较法和外国法两者同时为其教学与科研内容,如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派克外国比较法学院(Parker School of Foreign and ComparativeLaw)即以“外国”与“比较”并称。1915年创立的东吴大学法学院,除中国法之外,讲授英美普通法各部门法及大陆法系各国民商法,该学院西名即“中国比较法学院”。各国比较法杂志均包括外国法论述。在前苏联和东欧各国法学中,比较法学包括国家与法两者;在世界其他各国,比较法学以法律为其范围,比较法与西方法理学有着密切的关系,社会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分析法学派、实在主义法学等力求使自己的法学理论具有世界性的普遍意义,都致力于比较法研究,借此确定所探索的问题的重要性和普遍意义,为其抽象的学说寻找具体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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