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化工系统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
释义 | 国家加强化工系统职工健康监护管理的规章。1988年7月22日化学工业部制定、发布、施行。共13条。健康监护是化工工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的基本内容和基础建设。是集管理与技术于一体的系统工程。其工作内容包括接触控制、医生检查和信息管理。凡开展健康监护的地方,化工主管部门和企业应建立健康监护领导小组。由主管生产的局长(厂长、经理)任组长,职业病防治机构代表任秘书(32厂为工业卫生医师),劳资、安全、环保、生产技术、工会、卫生、财务等部门的负责同志参加领导开展本行业、本单位的健康监护工作。化工部聘请专业人员组成化工部健康监护技术指导组,负责指导全国化工系统的健康监护技术工作。各地化工职业病防治机构负责指导本地区化工企业的健康监护工作。各主管部门和化工企业要制订健康监护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工作内容与进度。健康监护的工作内容、程序应严格按照化工健康监护技术规定的要求进行。健康监护要纳入经济承包责任制,并作为化工企业升级的一项基础考核内容。各化工企业应有专人管理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工业卫生档案、个人健康档案、健康监护的各种台帐和图表等),及时做好填写、登记、统计分析、报告工作。化工企业应按化工健康监护技术规定的要求,一年或三年向市化工局上级《健康监护报告》,由市化工局汇总上报省化工厅(局),再由省化工厅(局)负责本地区健康监护报告的汇总分析,并将结果上报化工部。最后由健康监护技术指导组负责全部情况资料的汇总分析,并做出定期报告。各主管部门对健康监护工作要定期进行检查评比,对认真开展健康监护工作的单位和领导干部,以及成绩突出和做出贡献的个人,要给予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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