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化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暂行规定 |
释义 | 1988年3月1日化学工业部颁发、执行。适用于化工机械设备、橡胶机械等制造企业。共24条。该法律规定,厂长(经理)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保护国家财产和广大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负全面责任。企业的各级领导和职能部门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解决办法。企业要制订安全生产和改善劳动条件的规划。企业要制订受压容器器具,化学易燃易爆等物品的管理制度。对于新建、改建、扩建、引进和技术改造的工程项目,必须做到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使用。凡从国外引进或与外国进行合作的项目。必须符合有关劳动安全设施要求。企业必须编制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安全生产措施项目经费由企业更新改造资金中按10—20%的比例提取。企业应设安全技术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技术人员。企业建立健全各种人员(包括实习、培训人员和各级领导)的安全教育制度。企业及职工有权拒绝执行上级违反安全规程的生产指令,并有权向上一级安全生产监察机关报告。企业应定期进行安全大检查及专业性的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隐患提出整改措施和期限,对逾期不改的要给予部门负责人处罚。企业发生事故时,要认真做好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制定防范措施的工作。对造成重大伤亡或火灾、爆炸事故的责任者,要根据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触犯刑律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企业必须按规定向主管部门上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企业应建立健全工伤事故原始记录和伤亡人员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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