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释义 | 1987年2月17日国务院发布、施行。适用于我国境内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共7章、42条。该条例所指化学危险物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规定的分类标准中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7大类。放射性物品、民用爆炸物品、兵器工业的火药、炸药、弹药、火工产品和核能物资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专门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条例》对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和使用、储存、经营、运输装卸作了具体规定。国家对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统一规划,严格管理。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经所在地省辖市以上(含省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禁止乡、镇、街道企业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生产、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用火管理制度。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并设专人管理。国家对化学危险物品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禁止无证经营化学危险物品。运输化学危险物品,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办理。对违反该条例规定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由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或停产、停业整顿;整顿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应当吊销其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对违反该条例规定的有关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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