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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群岛海道通过权
释义

群岛海道通过权right of archipelagic sea lanes passage

外国船舶和飞机在群岛水域的指定海道和其上的空中航道所享有的为继续不停、迅速和无障碍过境的目的而行使的航行和飞越的权利。由于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往往有用于国际航行的航道,因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确立群岛国制度时,不仅规定了在群岛水域实行无害通过制度,而且规定在特定海道实行群岛海道通过制度。按照《公约》的规定,群岛国可以指定适当的海道和其上的空中航道,以便外国船舶和飞机继续不停和迅速通过或飞越其群岛水域和邻接的领海。所有船舶和飞机均享有在这种海道和空中航道内的群岛海道通过权。群岛海道通过是指专为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继续不停、迅速和无障碍地过境的目的,行使正常方式的航行和飞越的权利。《公约》要求这种海道和空中航道应穿过群岛水域和邻接的领海,并应包括用作通过群岛水域或其上空的国际航行或飞越的航道的所有正常通道。为了使船舶安全通过这种海道内的狭窄水道,群岛国指定海道时可规定分道通航制。群岛国可于情况需要时,以其他海道替换原先指定的海道。《公约》规定,此种通过制度不应在其他方面影响包括海道在内的群岛水域的地位,或影响群岛国对这种水域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以及其中所含资源行使其主权。通过群岛海道的船舶应尊重群岛国所规定的海道和分道通航制。船舶和飞机在群岛海道通过时应毫不迟延地通过或飞越,不得对群岛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不得从事与通过无直接关系的活动,未经准许不得进行任何研究或测量活动,遵守群岛国有关航行安全和海上交通管理、保全海洋环境、防止捕鱼,以及海关、财政、移民、卫生的法律和规章。《公约》还规定,如果群岛国没有指定海道或空中航道,各国船舶和飞机可通过正常用于国际航行的航道,行使群岛海道通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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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9: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