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华北区进出口货物税暂行办法 |
释义 | 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的税收法规。1949年3月15日公布,15条。凡准许出入本区之应税货物,皆按本办法征收进口或出口货物税。进出口货物出入本区时,须先呈验本区对外贸易管理局或其分局签发之进出口许可证,并办理检验纳税或免税登记手续后,始得进口或出口。各解放区之间的贸易往来,持有起运港口贸易机关之证件者,以内地贸易论,不征进出口货物税。凡应税之普通进出口货物,一律从价计征,其价格由海关按上周当地市场平均批发价格估定。进口货物计征公式是:应纳税额=〔当地市场上周平均批发价×100÷(100+税率之数+7)〕×税率。商旅进出本区携带自用之行李、家具、旅途用品及馈赠之礼物等,确非贩卖性质者,均免课税。凡违法走私漏税,一经查获,除照章追缴外,并按其情节,处以税额一倍至三倍的罚金。其属特许出进口货物走私漏税者,查获后一律没收。被罚没之进出口商,凡不服处分时,准于半月内提出证明及理由,申请主管机关转请对外贸易管理局重行审查处理。凡稽征人员及其他机关人员,如有擅自处理罚没货物或勒索舞弊情事者,人人均可举发,经查明后,依法惩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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