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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华北区对外贸易管理暂行办法
释义

华北区对外贸易管理暂行办法

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的外贸管理法规。1949年3月15日华北人民政府公布,5章26条。本办法所称“对外贸易”系指本区与国外之贸易往来而言。本区与其他解放区间贸易往来,以内地贸易论。本区与解放区以外之国内其他各地之贸易往来,暂按对外贸易管理办法管理。凡经营进出口商之本国商人,均须呈请华北对外贸易管理局核准,领取进出口贸易营业执照。凡愿与本区进行贸易并遵守人民政府政策法令之外国商业机关,准予选派代表或代理人,经人民政府外侨事务委员会之介绍,呈请华北对外贸易管理局批准,与本区进行贸易,并得于指定地点设立办事处。本国商人与外国商业机关订立之合同契约,均须呈请华北对外贸易管理局批准,始得有效。进出口商如有违法舞弊情事,得由华北对外贸易管理局,分别情节予以限期停业处分或撤消其营业执照。进出口商须向华北对外贸易管理局或其分局申请领取出口或进口许可证后,始得办理货物进出口。经营本区货物出口须换回相当价值之货物进口,并于进口后到华北对外贸易管理局或其分局销保。必要时,得指定国营对外贸易公司对进口货物优先进行收购。其收购价格应使进口商能获得一定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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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1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