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检察院批捕起诉合一的好处是什么? |
释义 | 一、检察院批捕起诉合一的好处是什么? 检察院批捕起诉合一的好处是:能使批捕承办者进一步考虑案件是否能够通过起诉审查,以法院做有罪判决的证据标准和法律标准衡量是否批捕,因此采取更为慎重的态度,并可防止实践中常发生的批捕“绑架”公诉的情况。因此,“捕诉合一”,在中国特定的制度背景之下,并不意味着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保障更为不利。 二、 司法解释 从学理上分析,批捕与起诉具有不同的性质,相互间可能具有某种不相容性。经审查批准或决定逮捕,是审查确定涉嫌犯罪的公民在刑事程序中被较长时间的羁押的国家行为。由于其妨碍公民基本宪法权利的严重性,属于重大的程序性国家行为,为了防止政府因管理需要便宜行事、任意决定,应当由独立的、有权威的审查主体,兼听羁押行为的利益方和不利益方意见后作出决定。因此,长期羁押审批被认为是司法机关尤其是法院的基本权力。因为,按照现代法治的比例原则和正当程序要求,审查逮捕属于司法权力,亦即裁判权力,其重要特征是中立性。而刑事公诉,则是代表国家,要求法院追究刑事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控诉主体,系代表国家的刑事原告人,即控诉方当事人。可见,从法理上分析,“捕诉合一”,实质上是将裁判权与追诉权交由同一主体行使,这种职能冲突与角色冲突,就是“捕诉合一”受到学界批评的主要原因。 而就实践观察,“捕诉合一”,虽然不可避免地容易使批捕审查者主要从控诉角度考虑逮捕问题,审查逮捕可能增添控诉色彩。因为,羁押措施既能防止当事人继续危害社会,又可防止其在审判及审前调查时不在场,且羁押所形成的精神抑制和物理隔离,有利于获取有罪供述,并防止各种证据风险。因此,对控诉最有利的方法,当然是使嫌疑人、被告人处于羁押状态。但从实务角度看,“捕诉合一”,可能使批捕承办者进一步考虑案件是否能够通过起诉审查,以法院做有罪判决的证据标准和法律标准衡量是否批捕,因此采取更为慎重的态度,并可防止实践中常发生的批捕“绑架”公诉的情况。因此,“捕诉合一”,在中国特定的制度背景之下,并不意味着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保障更为不利。 需要明确的是,目的在司法程序上,批捕的决定是检察机关做出的,而起诉是法院的公诉机关做出,所以这当中存在一个案件的审查与提交的问题,广义的捕诉合一则认为,可以简化司法审查程序,对案件的审理具有正面的作用,但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作为对公安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监督检查作用,不应当参与审判机关的审判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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