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五听 |
释义 | 古代法官坐堂问案的审判方法。听,听讼即审判案件。五听是法官从五个方面观察原告、被告的神情气色而进行审判案件。《周礼·秋官·小司寇》:“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郑玄注:“观其出言,不直则烦;观其颜色,不直则赧(nan,因羞惭而脸红);观其气息,不直则喘;观其听聆,不直则惑;观其眸子,不直则吒 (mao)冒,目不明的样子)。然。”五听是以五声之辞听讼审案,是西周诉讼制度中的重要内容,也是当时审理案件的基本程序。《礼记·王制》:“司寇正刑明辟,以听狱讼。”《尚书·吕刑》:“两造具备,师听五辞。五辞简孚,正于五刑。”意思是原告、被告到庭,士师(法官)按五声之辞听讼。五辞核实后,才以五刑治罪。秦代审判案件亦沿用五听之法。《秦简·封诊式》:“凡讯狱,必先尽听其言而书之,各展其辞,虽智(知)其池,勿庸辄诘。”同时,注意搜集和使用证据。汉代审判案件仍以五听为基本方法。《汉书·刑法志》:自此之后,狱刑益详,近于五听三宥之意。”唐代把观察原告、被告的心理活动,居于审判程序之首,并规定于唐律。《唐律疏议·断狱》:“诸应讯囚者,必先以情,审察辞理,反复参验。”《疏》议目:依狱官令:“察狱之官,先备五听,又验诸证信,事状疑似,犹不首实者,然后拷掠。”古代法官察言观色,从五个方面仔细审察当事人的心理活动进行断案。五听是我国古代审判活动的一项经验总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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