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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乡镇煤矿安全生产若干暂行规定
释义

乡镇煤矿安全生产若干暂行规定

乡镇煤矿安全生产的劳动行政规章。1984年10月23日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煤炭工业部、农牧渔业部发布。适用于集资开办和个人开办的小煤矿。规定乡镇开办煤矿,由办矿单位提出申请。凡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审批单位发给开采证,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开采证核发营业执照。办矿单位凭营业执照在批准的井田范围内进行采掘作业。乡镇煤矿的设计、施工和生产必须符合《矿山安全条例》和《乡镇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乡镇煤矿的安全工作,由煤矿的符级主管部门的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各级主管部门必须设置安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经常检查、指导乡镇煤矿的安全工作。县(市)主管部门必须有计划地对乡镇煤矿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煤矿的主要领导人,技术、业务负责人和瓦斯检查员、放炮员、安全员、电工、绞车司机以及其他特殊工种的工人,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发给证书,持证上岗。乡镇煤矿伤亡事故的登记、统计、调查和报告,应参照1991年3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执行。乡镇煤矿发生死亡事故,必须立即报告县(市)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不得拖延、隐瞒,否则要追究煤矿负责人的责任。各级主管部门对乡镇煤矿的伤亡事故应认真组织调查,弄清原因,分清责任,总结教训,并根据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对事故责任者进行教育或处以罚款,或给予纪律处分;对于触犯刑律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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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1:3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