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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仲裁保全措施
释义

仲裁保全措施

经济合同纠纷、国际贸易纠纷和海事纠纷发生后,一方当事人在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的同时,或在审理仲裁案件的过程中提出仲裁保全申请,仲裁委员会依当事人的申请采取仲裁保全的具体保护性措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的有关规定,仲裁保全措施包括:<1>中止经济合同的履行;<2>查封和扣押货物;<3>变卖不易保存的货物并保存价款;<4>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5>法律准许的其他方法。采取仲裁保全措施是仲裁委员会的一种权力,其它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无权采取仲裁保全措施。上述仲裁保全措施的几种方法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并用。仲裁委员会采取仲裁保全措施的目的是为了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财产不再受到更严重的经济损失,保证仲裁案件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仲裁保全是一种应急措施,仲裁委员会接到申请后,应迅速作出仲裁保全的裁定,采取相应的具体的仲裁保全措施。仲裁保全措施有强制性的作用。当事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有关部门要协助执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属于社会民间团体,不是国家行政管理机关,无权作出仲裁保全的裁定和采取具体的仲裁保全措施。仲裁委员会在处理涉外仲裁案件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中国法律的规定,提请被诉人财产所在地或者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国法院作出仲裁保全裁定,决定适用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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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