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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仲裁制度
释义

仲裁制度

在办理仲裁案件的过程中,仲裁委员会、当事人以及其他参加仲裁活动的人共同遵守的规章制度。我国的仲裁制度经历了较长的曲折的发展过程,才逐步地建立与发展起来。早在50年代,为了适应我国对外经济贸易事业和海上运输事业的迅速开展,国务院决定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内设置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和海事仲裁委员会,并制定了《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和《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1980年2月26日国务院又决定将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改称为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1988年6月21日国务院又批准将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改名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将海事仲裁委员会改名为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1988年9月12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第一届第三次委员会会议通过并于1989年1月1日正式施行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从而正式确立了我国的涉外仲裁制度。从60年代开始,国内经济合同仲裁工作在部分范围内开展起来。1961年9月16日制定的《国营工业企业工作条例(草案)》规定,企业之间、部门之间有关经济合同纠纷,由各级经济委员会设置的专门机构裁决和处理。在十年动乱时期,国内经济合同仲裁工作受到很大影响。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强调尊重经济规律,用经济手段管理经济。推广合同制度,国内经济合同仲裁又有了新的发展。直至1983年8月22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以后,国内经济合同仲裁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广泛正式建立起来。为了维护我国的社会主义劳动关系,正确并及时地解决各种劳动争议案件,1987年7月31日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确立了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是民间性的社会团体,在处理涉外仲裁案件时,实行的主要制度有:一次裁决制度;回避制度;调解制度;裁决依多数仲裁员的意见决定制度;仲裁裁决不得向法院起诉制度等。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我国行政执法机构,在进行仲裁活动时要贯彻执行仲裁员回避制度、调解制度、一次裁决制度、不服裁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起诉制度以及重新裁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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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28: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