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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之诉
释义

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之诉

纳税人不服税务机关对其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决定或者违章处理而依法提起的行政诉讼。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在城市、县城和建制镇范围内,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就其使用土地的面积,按规定税额征收的一种税。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过程中,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影响其权益的纳税决定、加收滞纳金或者违章处罚等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提起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之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第40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或者违章处理问题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按照税务机关的决定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然后在10日内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答复。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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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46: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