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公司是否需要赔偿承运人的故意违约 |
释义 |
法律咨询:一家贸易公司和一家保险公司于1998年8月3日签订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合同规定被保险人是一家贸易公司,保险标的是布,保险金额为48.1万美元,险别为一切险和战争险,航程为从青岛到莫斯科。货物于1998年8月12日装船。承运人为这家贸易公司签发了从青岛到莫斯科的全套提单。提单上说,托运人是一家贸易公司,收货人是达卡公司,即与贸易公司签订贸易合同的买方。货物将从青岛运至俄罗斯东方港,再从东方港转为铁路运输,10月初到达目的地。之后,买方要求用铁路运单提货。由于买方是单据上的收货人,承运人将在不收回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交付货物。买方将在办理清关手续后将货物运走。贸易公司见买方长期未付款,便派人持提单原件到莫斯科提货,在提货未果后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认为:本案货物已到达目的地并由收货人提货,目的地清楚,不存在“交货失败”问题。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律师答复:虽然本案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约定承保“不交付货物”,但因承运人无提单交付货物而导致的不交付货物,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相关法律知识:《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生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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