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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城市维护建设税管理之诉
释义

城市维护建设税管理之诉

纳税人不服税务机关对其征缴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决定或者违章处理而依法提起的行政诉讼。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以其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附加税。在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过程中,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影响其权益的纳税决定、加收滞纳金或违章处罚等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提起城市维护建设税管理之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5条的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事项,比照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问题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按照税务机关的决定纳税,然后在10日内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上级税务机关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答复。纳税人对上级税务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时,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愈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代征代缴义务人同税务机关因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代征代缴或者违章处罚伺题发生争议时,可以参照上述规定提起城市维护建设税管理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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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1 22:2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