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国最高行政法院体制 |
释义 | 法国最高行政审判机关和中央政府最重要的咨询机关。其成员按职位高低及所负责的大小由低向高排列,有助理办案员、查案官、普通职最高行政法官、小组组长、组长和副组长、院长、副院长。助理办案员是初级工作人员,协助查案官工作,准备案卷,供法官讨论决定,对简单案件也可担任报告员,提出解决意见。查案官对案件的准备工作负主要责任,进行调查和预审,充当报告员,其中1人担任秘书长,领导法院书记处,处理一般行政事物,一部分人担任政府专员,根据法律规定和自己的判断对案件的裁决提出建议。普通职最高行政法官常担任案件的报告员。最高行政法院收到案件后,分配到小组提出解决意见,小组组长由普通职最高行政法官担任。最高行政法院设有6个组,每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若干人,由普通职最高行政法官担任,领导全组工作。副院长1人,由普通职最高行政法官担任,领导全院行政工作。总理是法定的院长,但不参与法院的任何活动,实际上由副院长领导法院的全部工作。全院成员共有200人左右,均是永久性职位,此外还有少数旧时人员,特别职最高行政法官12人,从高级文官和各界专家中任命,任期4年,不能连任,须隔两年后方可再次就任。他们只参加行政组工作,不介入诉讼组活动。行政组讨论某一问题时,有关部长可派一高级代表作为政府特派员参加,陈述意见,保持联系。部长只能在讨论与该部有关的问题时,参加全院大会,不能参加各组会议。实际上,部长从未出席过全院大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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