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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国最高行政法院
释义

法国最高行政法院

又称“国家参事院”。1799年拿破仑仿效旧时国王参事院制度设立。法国大革命之前,最高法院是封建制度的顽固堡垒,常常运用司法权干预、阻挠政府进行一些有利于资本主义发展的改革。大革命胜利后,夺取政权的资产阶级便通过法律剥夺了最高法院的行政审判权。行政纠纷转由国家元首的咨询机关国家参事院处理。国家参事院的行政审判权经过了四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 保留审判权时期(1799~1872)。国家参事院无独立审判权,负责审理行政案件,向国家元首提出处理建议,裁决权保留在国家元首手中。第二阶段:委任审判权时期(1872~1889)。1872年5月24日法律规定国家参事院以法国人民的名义独立作出判决,不再行使国家元首所保留的审判权。至此,国家参事院成为名副其实的最高行政法院。但是,当事人在向最高行政法院起诉之前须先向部长申诉。第三阶段:一般权限时期(1899~1953)。这一时期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决定可以直接向最高行政法院起诉,最高行政法院对行政案件取得普遍的管辖权限。第四阶段:特定权限时期(1953年以后)。这一时期地方行政法院代替最高行政法院,成为行政诉讼的一般权限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以法律所规定者为限。法国最高行政法院的人数约200人左右。院长由法国总理担任,但不参加最高行政法院的任何活动。副院长1人,由普通职最高行政法官担任,领导最高行政法院的全部行政工作。下设行政组、诉讼组、报告和研究组、办公厅和资料及协调中心。最高行政法院的职权包括4个方面: (1)咨询。负责在政府征求意见时提出自己的看法;对政府向它提交的法律和法令草案提出意见;审查法律和法令草案是否与现行的其他法律和法令的内容协调一致。并提供处理建议。除答复政府的咨询意见外,还有权主动向政府提出对法律和行政条例的改进意见。(2)行政审判。最高行政法院享有对重大行政案件的初审管辖权,其他行政案件的上诉审管辖权和复核审管辖权。(3)裁决行政法院系统内部的管辖纠纷。(4)指导下级行政法院的工作,但不干预它们的具体审判事务。最高行政法院的意见,通常由有关的组决定。如果问题属于不同组的管辖范围,由有关组联合决定,或派代表组织共同委员会决定。重要问题,如对法律草案、法令案、宪法第37条规定的自主条例的意见,由最高法院大会决定。此外,还有一个由14人组成的常设委员会,对政府认为紧急的法律案和法令提供意见。对性质特殊的问题,还可以组织临时专门委员会提供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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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6:0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