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国法院组织 |
释义 | 分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两大系统。普通法院审理民事、刑事案件。基层法院包括初审法庭、大审法庭、警察法庭、轻罪法庭及劳资协调委员会、商务法庭等专门法庭;比它们高一级的法院是巡回法院和上诉法院;最高法院为普通法院的最高审级。行政法院既是政府的行政咨询机关,又是行政诉讼机关,虽具有司法职能,但又不同于普通法院: (1)行政法院的成员不是职业法官,而是行政官员,其职务是非终身性的,中央政府可随时解除其职务或调动其工作。(2)行政法院审理案件不是依据普通法院所遵循的民、刑法典,而是其本身在处理案件过程中长期形成的一套判例,但又不受这些判例的约束,甚至可以根据宪法序言所载人权法案的一般原则作出推理判断。(3)行政法院的职责范围受到两个方面的限制:一是不能干涉法律,行政法院所作有关行政措施的解释如与法律不符,其判决便宣布无效;二是不能干涉政府执行的“固有权”,只能对具体部门、具体人、具体事件判决其行为是否恰当。行政法院的三个审级分别是地方行政法庭(包括专门行政法庭)、上诉行政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是行政诉讼案件的最高审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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