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现行犯的特别诉讼程序从1863年起,对现行犯的审判开始实行简便、快速的诉讼程序。几经立法上的演变、修改成为目前的加速程序,称为“即时到庭”(com-parution immediate)。这种诉讼程序只适用于犯被判处1年以上5年以下刑罚的刑事现行犯。另外。如果对于犯人与犯罪事实都已认定清楚,共和国检察官对于移送给他的轻罪现行犯亦可用笔录传唤出庭方式进行诉讼程序。即时到庭程序是即时将逮捕的犯人提交法院审判。如果法院不能在提交的同一天开庭,检察官可以请求法院院长或其代理人采取临时拘留措施,并于法院开庭的第一天使犯人出庭受审,否则应即时释放人犯。如果法院院长或法官认为没有必要采取临时拘留措施,检察官就以笔录传唤方式进行诉讼程序。笔录传唤程序即在笔录内记明犯人出庭日期(在10天至2个月内)、时间、地点,并将笔录交给犯人用以代替亲自传唤的程序,简化诉讼手续。在即时到庭程序中,如果被告拒绝受审判或案情尚未搞清,法院在接受当事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之后,可延缓开庭日期,但最早要从第二周以后,最迟在第六周以内开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