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国的完全管辖权的行政诉讼 |
释义 | 行政法官可以行使全部审判权力的诉讼。包括可以撤销和变更行政机关的决定,可以免除当事人的金钱负担,也可以判决行政主体赔偿损失。还可以审判行政主体单方面的行为、双方面的行为、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提起这种诉讼的理由是当事人的个人权利或主观地位受到侵害。法院审查当事人所主张的权利是否存在,范围如何,权利的内容和实行方法如何。引起损害行为的合法性当然也要审查,只是作为审查当事人权利是否受到损害的一种结果。完全管辖权之诉在性质上和法官的权力上类似普通法院受理的诉讼。最典型的完全管辖权之诉是关于行政合同的诉讼和行政主体损害赔偿的诉讼。这两类诉讼称为严格意义的完全管辖权之诉。除此之外,有些法律还规定其他一些完全管辖权之诉,主要有行政性选择的诉讼,直接税诉讼,拆除有倒塌危险的建筑物的诉讼,不服省长对于产生公害的工商企业的监督的诉讼等。在这些诉讼中,选举诉讼属于客观诉讼,其他诉讼属于主观诉讼。因此,选举诉讼和其他诉讼在很多方面有所不同。完全管辖之诉的共同点是法官有全部审判权力。当事人只在主观权利受到侵害时才能提起完全管辖权之诉,原则上不包括利益受到侵犯的情况在内。当事人在向行政法院起诉以前,必须就其请求内容先向行政机关提出,在行政机关拒绝或不作答复,或对行政机关的答复不满意时才能起诉。这个规则称为事先决定规则,只有关于公共工程的诉讼例外。提起完全管辖权之诉必须由律师代理,否则行政法院不予受理。完全管辖之诉是主观的行政诉讼,判决的效力原则上限于当事人之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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