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国的专门行政法院 |
释义 | “普通行政法院”的对称。专门行政法院是指对某一部门行政争端有管辖权的裁决机构,普通行政法院是指对全部行政争端,在法律没有规定由其他机构受理时,都有管辖权的裁决机构。最高行政法院、行政法庭和海外领土的诉讼委员会是法国的普通行政法院,对行政诉讼具有广泛的管辖权。除此之外,还有数目众多的专门行政法院。只对某一特定部门的行政诉讼有管辖权。专门行政法院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类为以最高行政法院为上诉机构的专门行政法院,对于这类法院的裁决,当事人不服时可以向最高行政法院上诉。后者对原判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进行全面审查,并可撤销原裁决。由最高行政法院作出最后的裁决。属于这类的专门行政法院有:捕获法庭、专区战争赔偿委员会,原法国统治地方的财产被剥夺的法国公民补偿金诉讼委员会等。第二类为以最高行政法院为复核审的专门行政法院。这类行政法院已对某类行政诉讼作出终审裁决,但是当事人认为裁决中的法律适用有错误,可以申请最高行政法院复核。因为最高行政法院是全部行政法院共同的最高法院,对于行政法的解释有最后决定的权力。最高行政法院对于复核案件,只能审查法律问题。如果认为原判的法律适用错误,只能撤销原判,发回原行政法院重新裁决。属于这类的行政法院数目较多,主要有:审计法院,预算和财政纪律法院,国民教育最高委员会,某些职业团体纪律处分全国委员会,银行监督委员会,因信仰拒绝服兵役委员会,中央社会救济委员会,难民和无国籍人救济委员会等。第三类为与最高行政法院没有直接关系的专门行政法院,因为他们的裁决可以向另一高级行政法院上诉,当事人只在不服后者裁决时才可申请最高行政法院复核。例如,不服省技术教育委员会的裁决,不服大学委员会的纪律处分,可向国民教育最高委员会上诉,不服后者的裁决,可以申请最高行政法院复核。又如不服省社会救济委员会的裁决,可向中央社会救济委员会上诉,不服后者的裁决可以申请最高行政法院复核。大部分职业团体的纪律处分机构,都同时具有中央和地方两级,只有不服中央级机构的处分才能申请最高行政法院复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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